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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听|海外流失文物何以“回家难”?

时间:09-21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166

中听|海外流失文物何以“回家难”?

评论员 李长需近日,一部《逃出大英博物馆》的短片,戳中无数网友的泪点。短片中,小玉壶带回的一封封中国文物“家书”,让无数国人由衷感叹:“是时候回家了。”让包括大英博物馆内的海外流失文物回家,是无数中国人的期盼。但在“回家”之前,我们似乎应先厘清这些问题:我们的文物是怎么流失到海外的?归还文物有没有可借鉴的先例?在司法层面,“回家的路”存在哪些困境?我们是否该成立专门的文物追索机构,加大追索力度?(一)中国流失了多少文物大英博物馆中那些捎回“家书”的文物,主要来自战争的劫掠和斯坦因的盗劫。在战争劫掠方面,主要有两次:一次是1860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时,另一次则是1900年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这几乎是中国海外流失文物的缩影。从英法联军的第一次侵华,到“二战”中日军的侵华,从斯坦因对敦煌文物的盗劫,到橘瑞超(日本人)对楼兰古城的盗掘,中国地上地下文物所遭遇的劫难,触目惊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在全球47国的200多家博物馆里,存放的中国文物至少有164万件,其中大英博物馆收藏的中国文物,就达到了23000余件。而流散在海外民间的文物数量,就更为庞大。中国文物学会统计,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二级文物达到了100余万件。(二)国际被劫掠文物,有过两次归还浪潮这些在战争中被劫掠的文物和被盗劫的文物,能不能被追索回来?有没有大规模追索回来的先例?有,主要是两次!第一次发生在1815年。彼时,拿破仑战败,新的战胜国召开维也纳会议,要求法国等国偿还在战争掩护下,从战败国掠夺的文物。后来还在欧洲掀起了请求归还战争中,或以其他不平等手段掠夺走的文物的浪潮。此次运动下,一些国家开始归还其劫掠的文物。比如,奥地利向威尼斯偿还了被其掠走的文物,奥地利向意大利归还了1718年掠走的全部文物。第二次要求归还或偿还文物的浪潮,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先是一些摆脱殖民统治而宣布独立的非洲国家,纷纷向文物的现占有国提出归还或偿还文物的要求,但均遭到了拒绝。好在,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物和转让文物所有权公约》的通过,以及1978年政府间委员会的建立,让这波文物归还潮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绩。其中,近20个国家或博物馆,在随后的数十年里,先后将其收藏的文物归还给了原有国。比如比利时,1977年将数千件文物归还给了扎伊尔;比如法国,1980年将《巴比伦法典》和《汉谟拉比法典》残片,归还给了伊拉克的巴格达博物馆。得益于这波归还文物浪潮,我国不少流失的文物,近年来也得以归还。在2019年举办的“回归之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流失文物回归成果展”中,展出的许多文物,就是我国政府基于双边协定或者直接根据“1970年公约”,通过法律和外交途径追索回来的。2006年,丹麦归还的156件来自中国陕西、山西、四川被盗墓葬中的陶瓷类随葬品;2007年,意大利归还的796件从中国非法盗掘走私的出土文物,都是这波归还潮的延续。对于中国来说,在1949年至2019年的79年间,通过执法合作、司法诉讼、协商捐赠、抢救征集等多种途径,已成功促成了300余批次、15万余件海外流失文物的回归。但与数以千万计的海外流失文物总量相比,追索回来的文物只是凤毛麟角。尤其是那些清末至建国前被劫掠和盗劫到海外的珍贵文物,回归的少之又少。(三)收集证据资料为追索打基础在《逃出大英博物馆》结尾中,“小玉壶”最终又返回到大英博物馆。一句“中国人不做偷鸡摸狗之事,我们会风风光光、堂堂正正地回家”,道出了所有中国人正当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心声。但让海外流失文物通过“堂堂正正地回家”,并不容易。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要提供确凿有利的证据,证明文物属于我国所有。1980年5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个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政府间委员会,提出归还文物时,要“提供详细资料”,还要“汇编清单,清单中应注明仍在其本国的,和被外国占有的文物的详细情况”。但由于历史久远,原因复杂,对于很多流失在外的文物,我们无法收集到确切的证据资料,证明是什么时候流失出去的,出境时情况又怎样,因而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这成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法律技术上的一个瓶颈。以大英博物馆为例,它目前收藏的23000多件中国文物中,长期陈列的约有2000余件,剩下的21000多件很少有人知道它们的“庐山真面目”。并且,这些文物中,哪些属于合法收购或捐赠的,哪些属于通过战争掠夺的,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进入大英博物馆的,都很难获得相应的第一手资料,这会让追索工作无从下手。举个例子,如果圆明园想向大英博物馆追索被劫文物,就存在不小的难度。由于记录圆明园摆设的“陈设清册”可能毁于战火,圆明园失去了精准排查流失文物的依据。目前到底还有多少圆明园遗物存世,又都在哪里收藏,由于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总目录,我们并不清楚。只是估计散失在国内外的各类圆明园文物,至少有150万件。至于大英博物馆收藏了多少圆明园文物,恐怕大英博物馆自己都不一定说得清楚。因为其99%的文物都如快递箱般堆放在仓库中,展出的仅有1%。即便在线上文物查询网站(PAS)上,能查询到来自大英博物馆的文物也仅有不到160万件,还不足其总藏品数量的五分之一。大英博物馆连被盗的有哪些文物都说不清楚,我们更无从获知其关于圆明园的藏品。我们只知道,1860年,英军曾将所劫走的一部分圆明园文物,献给了当时的维多利亚女王,这部分敬献文物连同被拍卖的圆明园文物,都收进了大英博物馆的东方艺术馆。其中只有一些展出过的著名藏品为人所知,比如东晋时期大画家顾恺之的《女史箴图》唐代摹本。很显然,圆明园如果要向大英博物馆等收藏圆明园文物的单位,追索被劫掠的文物,恐怕连一份完整的追索清单,都不一定列得出来。圆明园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已经开始摸底流失文物并完善文物资料数据库建设,还曾在2009年10月成立了工作组,奔赴美国进行寻访,寻到了超过400张的老照片及流失文物。按照计划,他们还将到欧洲及亚洲各地继续寻找。圆明园迈出的这个关键一步,为我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打下基础,这其实也是其他流失严重的文保单位应该去做的。(四)培养专业人才为追索提供技术支持追索文物回归,我们不仅需要更多的资料证据,还需要稳定的专业技术支持。在追索过程中,收集文物资料证据,对流失文物进行甄别与鉴定,以及对文物流转去向进行侦查和追踪,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文物、公安、法律等各个专业技术部门的通力支持。分析埃及、意大利等国成功追回流失文物的经验,就可以发现,专业技术支持对追索工作有多么重要。在这方面,我国也有榜样可资借鉴。2011年成功将唐贞顺皇后被盗陵墓文物追索回国,就得益于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成功解决了专业技术上的相关障碍,为石椁和壁画的追索提供了充分证据。当然,也应该看到,我国对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多以专案组或爱国人士志愿者的形式进行,但这些形式多因缺乏足够的专业技术支持,从而让追索工作遭遇重重困难。而扎实稳定的专业技术支持,恰是追索成功的关键因素。以斯坦因带回英国的敦煌文物为例,如果早些年追索,可能连大英博物馆等英藏机构内,到底藏有多少敦煌文物都不知道,也可能找不到更为正当的理由,因为在斯坦因所盗劫敦煌文物的研究上,进境并不大。在上世纪早期的中国学者中,仅有董康、胡适、向达、王重民等数量有限的学者,或在日本看到过斯坦因带回的敦煌文物资料照片,或去英国相关收藏机构部分查阅过。直到今天,我们才查明,13677件汉文写本和少量印本,存放在英国国家图书馆;80余件娟画、纸本画、木板画、染织品等则存放在大英博物馆。其余的,则存放在印度国立博物馆和印度事务部图书馆。关于斯坦因的盗劫行为,斯坦因本人并不承认,他在自己的著作里声称,他和王道士之间所发生的是一桩“公平的交易”,目的是把那批文物从王道士的不安全管理中“抢救”出来,“以供西洋学者研究”,这借口也成了包括大英博物馆馆长在内的不少英国人,关于敦煌文物来源正当合法的理由。由于在公开著作中,斯坦因对其盗劫敦煌藏经洞文物的经过语焉不详,其“公平的交易”之说似乎无可辩驳。但在1995年,兰州大学教授王冀青,在牛津大学鲍德利图书馆查阅斯坦因档案时,发现了“斯坦因敦煌莫高窟考古日记”,才获得了他骗取敦煌藏经洞文物并走私出境的铁证。那些日记证明,斯坦因所谓的“公平的交易”是非法的,“英藏敦煌写本的主体部分,乃至整个英藏敦煌文物搜集品,从法律层面上讲,所有权仍归中国”。在大英博物馆档案部不让外国人看的情况下,王冀青还利用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档案馆,以及在英国国家图书馆做英藏敦煌文物研究的机会,手抄和复制了10万张斯坦因的日记、账簿、信件等资料。这些原始档案,可成为追索英藏敦煌文物最原始的证据。可以说,在追索敦煌海外流失文物上,王冀青提供了最扎实的专业技术支持。但是这样的支持并不多见,因为专业人才不足正是中国流失文物追索返还面临的一大困难。目前相关高校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开始了补救。2008年,上海大学成立了“流失海外文物研究中心”,随后又在此基础上成立了中国海外文物研究中心。目前,这个中心已形成了老中青不同年龄梯队的研究团队,正在成为中国海外流失文物领域的人才孵化基地。(五)制定《文物追索法》为追索撑腰在国际法领域,《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和《国际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被认为是在文物追索过程中,最能起到实际作用的法律依据。我国通过国际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第三方斡旋、谈判协商等方式追回的流失文物,都有赖于这些公约。但上述国际公约的实际效用并不能高估,因为它们都是20世纪后半叶陆续制定的,对公约生效前已发生的战争劫掠、盗窃、抢劫和非法出口文物行为,不能依据公约进行追溯。同时,公约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对欧美包括英国在内的不愿加入公约的非缔约国,就没有约束力。我国流失的珍贵文物多发生在清末至建国前,且流失目的国多是不愿缔约的国家,利用公约追索的困难可想而知。而在国内,也存在着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立法的空白问题,这导致了我国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时进行的诉讼,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制定一部《流失文物追索法》,对海外流失文物的所有权进行确认,明确宣誓中国享有永久性的所有权和索回权,同时对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为我国在流失文物追讨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这对加快流失文物的回归,至关重要。当前,修改文物保护法已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正在有序推进。有专家建议,在此过程中,应构建完善的文物追索法律制度,制定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条框,明确追索主体和主责机构,为文物追索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这对于追索海外文物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们追索文物时在国内即可提起诉讼,享受国内司法机构的支持和保护。(六)成立专门追索机构2008年2月23日至25日,法国巴黎将要以2亿人民币的起拍价,公开拍卖我国圆明园被掠的文物——12生肖兽首雕塑中的鼠首和兔首。为追索流失海外的国宝,国内80多名律师自发成立了“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意图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阻止拍卖,这也是国内首次以律师团诉讼的方式追索国宝。但此案仅在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一关,即被驳回。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资格问题成为国外律师攻击的重点。这不是孤例,适格的诉讼主体,将成为制约我国成功追回流失文物的主要问题。所以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流失文物追索机构,来承担流失文物追索的主体责任。这是经验之谈。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方面,埃及和意大利最为成功,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两国均设有专门的文物追索机构。以首创这一模式的意大利为例,在1969年成立意大利遗产防护指挥部之后,迄今为止,已经追索回15万件馆藏文物及超过30万件考古珍品。而埃及自2001年成立专门负责文物追缴工作的独立机构后,也成功追讨回300多件文物。相比而言,我国就缺乏一个专门的追索机构,因而不能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追索链条,不仅造成了适格主体的欠缺,也在追索过程中得不到很好的专业技术支持,严重制约了我国追索流失文物的效率和成功率。因此,整合文物、法律、侦查等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专门的追索机构,还是很有必要的。有了这样的专门机构,就可以利用专业力量,建立起全国性失盗文物资料库及流失文物资料库,在世界范围内对各国博物馆、收藏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非法流失文物进行密切追踪,防止非法交易;它还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代表国家利益参与涉及文物提起的诉讼,并负责与国际组织磋商合作,多途径促进文物的回归。海外文物流失了这么多年,是时候采取多种手段让它们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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